「大神分享」关于征求《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完成《济南市物业管理草案》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广泛要求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各方意见和深入调研反复迭代,形成修改稿。2021年10月27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改后的法案着力解决各方面反映最多的业主大会召开难、业主委员会组建难、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等重点难点题。建筑物业主委员会。由于业主分享收入不透明、部门监管不力、房地产服务水平低下,为我市物业管理的正规化提供了法律保障。


为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提高立法可操作性,现将《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全文公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论将发布至2021年11月10日。意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提出。


邮箱cwhfzgzsjnshandongcn


通讯地址济南市永高大厦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室


邮政编码250099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


2021年10月28日


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指数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领域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


第二节业主大会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储备财产管理


第五章房地产服务


第六章财产的使用和维护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者和相关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建立共建、共管、共管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如下面所述它已经正式发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聘用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所进行维护、保养、管理的活动。人员。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必须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基本治理体系,坚持党建指导、业主自治、政府监督、多方参与、协商共建、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履行职责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要事项。


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我管理,调解物业管理纠纷,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运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发挥公共数据的作用,完善物业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质量。资产管理的服务水平。


第七条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必须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八条房地产服务企业协会、房地产业主委员会协会按照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协会组织业务培训、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房地产服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规定有义务向业主公开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在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公告牌、物业服务室等显着位置张贴公告或者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方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相关信息应当同时编制并报市物业管理网络信息系统,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物业管理领域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范围为依据,综合考虑建设规模、共用设施等确定。很重要。设备、社区建设等要素。


如果是房地产服务建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内的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人防等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共有土地应当分割。配套设施和设备及相关共有用房可以独立分割使用,并可以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道路河道等自然邻里区域、封闭小区、房产服务用房、水、煤气、供热、供电、消防、人防等配套设施设备与相关共用土地不可分离,但共用配套设施一旦明确了维护职责,就可以将其划分为独立的资产管理区域。


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确需合并或者分割的,必须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依法投同意。


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建筑面积需要进行物业管理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划分登记。应要求相关业主提供意见。


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城市河流等不纳入红线图范围。


新建房地产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基本设计时,必须合理确定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共用范围,居住面积一般不超过3000户。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必须听取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登记前,必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经营方案和设计方案、提名批复。将文件等材料报送当地、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听取省、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界址登记。


需要合并或者划分划定的资产管理区域的,占业主总数20%以上的业主可以共同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办公室提出调整方案。经确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报省、镇人民政府组织变更登记。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依法投同意。


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的住宅小区,需要划定为物业管理区的,住宅小区业主可以向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及其他权属证明,如无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相关地区办、镇人民政府在收集相关业主意见后作出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确定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立即将相关信息录入物业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转发至相关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并公开四项事项范围在资产管理领域。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除设有物业服务人员工作间和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外,还应设有供业主讨论和活动的空间,具体使用和分配由业主大会确定。


建设房地产服务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


建筑面积须占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且不少于100平方米。其中,办公楼面积按1/3000以上比例分配,商务楼面积按1/2000以上比例分配。物业管理面积为非住宅用地,办公用房按1/3000比例配置。


房地产服务建筑必须位于地面、独立配套、相对集中、装修简单、能够独立使用,并具备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通讯、通风、照明等功能。有独立通道。除电梯和附属建筑外,层高不能高于二层。


设备层、地下室、车库、保安用房、人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低于22米的房屋不能作为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面积。房产服务室。


分期开发建设的,首期分配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后续建设须按标准配备房地产服务用房。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设在物业服务大楼内,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房地产服务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明确房地产服务建筑的建筑面积规定的标准。具体位置见建筑业务计划许可证所附图纸。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下列部分属于业主


道路和绿地(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私人明确拥有的绿地除外)


建筑物的地基、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件,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道,消防、公共照明等辅助设施设备,疏散层、设备层等等、设备房等;


房地产服务建筑及其他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不属于所有者、市政府公共部分或其他权利持有人专有部分的其他场所和机构。


建筑施工企业首次申请不动产登记时,还应当提交公共财产产权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记入不动产登记册同时,如果不办理房产共有部分的产权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将不予办理登记。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


第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管理区域内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人。


未的房地产共同所有者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所有者,则被视为所有者。


依照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件,取得建筑物专用部分所有权的组织或者个人,被认定为业主。


根据《建设单位和商品房买卖民法》规定,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登记所有权的个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十五条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对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有权分享、共同管理,不承担相应义务。以主张自己的权利作为不履行义务的借口。


第十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业主自有部分的构成、公共收入的管理和使用、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费等共同事务和共同决策有知情权标准和服务标准。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对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参加业主大会并投。


对行政法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提出建议。


选举业主代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享有被选举权。


监督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监督房地产服务单位履行房地产服务合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履行房地产监督管理职责居民。政府;


接受房地产服务商依据《房地产服务协议》提供的服务。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遵守物业公用部分的使用以及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


遵守管理规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依法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存维修资金。


根据《房地产服务协议》


首先,您必须从济南市工商局网站下载并填写《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然后准备好公司工商登记证、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公司章程等


接下来,您需要在线预约提交申请,将申请表和材料提交至指定的工商局柜台,并缴纳相关费用。


工商局审核您的申请后,如果通过筛选,您将获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相关证明。整个流程大约需要5-10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取决于处理周期的效率。


一、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者和相关物业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建立共建、共管、共管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如下面所述它已经正式发布。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聘用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所进行维护、保养、管理的活动。人员。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活动。


第三条市、区、县必须将物业管理纳入社会基本治理体系,坚持党建指导、业主自治、政府监督、多方参与、协商共建、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城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履行职责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依法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的重要事项。


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我管理,调解物业管理纠纷,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物业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运用数字化等新技术新方法,充分发挥公共数据作用,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必须依法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八条房地产服务企业协会、房地产业主委员会协会按照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鼓励和支持协会组织业务培训、参与相关标准制定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房地产服务单位、建筑施工企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规定有义务向业主公开信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在管理区域主要出入口、公告牌、物业服务室等显着位置张贴公告或者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方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相关信息应当同时编制并报市物业管理网络信息系统,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济南市事业单位医保新章程?

济南市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定住院的,首次住院标准为1500元。60岁以上的人,门诊治疗费用为1,500韩元,即可加入约95%的保险。


除非特别注明,本站所有文字均为原创文章,作者:admin

No Comment

留言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感谢你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