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杨玉泉,浙江省杨玉泉简历

作者唐庆林李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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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回购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的股份,该规定有效。


阅读提示员工持股是一种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不少国有企业利用这种方式吸纳员工入股,完成有限责任公司的制转制。为了强化公司的人性化,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持有股份的员工从公司调出、被解雇、开除、自愿辞职、退休、死亡或者公司解散。如果劳资关系恶化,公司将回购股份。那么,这个分居退出条款合法有效吗?本文作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对此案进行分析。


判决摘要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订立股份回购协议。公司章程规定,员工若解除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公司在计算补偿后,将回购该员工的股份,该内容不违反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有效。


事件简介


1、2004年1月,山东青田海洋水产集团公司改制成立山东宏源水产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杨玉泉成为公司股东。同时,杨玉全签署了《公司征求意见书》,其中明确规定了股份制员工被辞退、被公司开除、自愿辞职、退休、死亡或者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我做到了。由于是从公司转让,该股份的价格是经过计算确定的,公司随后回购。


2、2014年2月28日,山东宏源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杨玉泉等公司原股东多名因退休、辞职、辞职等原因离开公司。根据公司改制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按照各自出资额回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上述人员收到公司回购款项,双方均已办理完毕该手续。表现。


3、2014年3月19日,杨玉全等人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购宏源公司股份,威海市法院判决已回购原告股份,认定其不具备股东资格。驳回诉讼并提起公诉。


4、原告提起上诉,山东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原告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裁判分


申请人于2004年1月成为弘源公司股东时,签署了《公司重组建议书》。《公司改制征求意见书》规定,“对入股公司的职工予以辞退、开除或者辞职”。员工死亡或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在计算补偿金额后回购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股东就其他回购事宜达成一致。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订立股份回购协议。本案中,《公司改制征求意见书》由申请人签署,作为真诚的意思表示,不得违反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且必须有效。因此,洪原公司根据公司与申请人同意的《关于企业重组的征求意见书》进行回购并无不当。2004年2月28日弘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收购原告股份的决议合法有效,股份转让完成后,原告不再具有股东资格。


实践经验总结


铭记过去,为未来指明方向,为了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诉讼损害,本书作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三种法律情形,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约定其他情形。除特定情形外,可以设定约定的特定情形,但该规定不得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不得侵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2、实践中,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辞职作为回购股份的条件较为常见,该规定不违反法律义务,且普遍有效。但股份回购如何操作取决于具体协议,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三种约定方式一是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约定,持股员工离开公司时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做。该合同积极赋予劳动者权利,如果劳动者不向公司提出入股要求,公司不能强迫其入股;其次,股东退休时,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均同意。该合同没有给予股东任何选择权,如果股东辞职,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收购股份。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股东离开公司时可以向公司请求收购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东与公司协商不成,公司没有收购股份的义务,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也无法得到支持。


3、以上三种约定方式中,第一种、第三种均合法有效,不存在争议。第二种协议比较特殊它实际上并没有赋予股东要求收购股的权利,而是规定了强制赎回股的条件。本书作者审阅了400多个相关案例,发现了4个相关案例,所有审稿人均认为该规定有效。不过,笔者也注意到,这四家公司都是由国企改制而成。有限责任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股东辞职时退出义务条款是否有效。不幸的是,这样的案例还没有出现。但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意见后,没有人考虑到这一点。在公司国企改制以公司章程效力为前提的背景下,他们的分析都集中在两个方面公司章程或合同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意思表示的真实表达,合同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基本法律规定。请勿这样做。因此,本书作者认为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这些规定。


4、此类股份收购协议不适用于股份公司。股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项对股份公司之股份回购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并规定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取得自己的股。本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股东对股东大会合并、分立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就公司而言,可以看出,异议股东只有在反对公司合并或分立的决议时才能要求公司收购股份。


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对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转让时,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时,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为了公司的延续。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未能就股份收购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股东大会的内容。


法院在本案审理阶段就该题判决如下。


1、争议焦点为弘源公司是否回购申请人股份。2004年1月,申请人因企业改制成为弘源公司股东。为证明申请人已提取股份,宏源公司提供了申请人亲自签署的提取款项收据。申请人声称提款收据被涂改,内容虚假,但未能提供司法鉴定结论等直接证据证明这一点。宏源公司还在申请人退股后提供了公司股东会决议、减资通知书、工商变更登记记录等,宏源公司提供的证据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更有效。必须承认,申请人已撤回其股份。


2、关于宏源公司回购复审申请人股份是否合法。申请人于2004年1月成为弘源公司股东时,签署了《公司重组建议书》。《公司改制征求意见书》规定,“对入股公司的职工予以辞退、开除或者辞职”。员工死亡或者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在计算补偿金额后回购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股东就其他回购事宜达成一致。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以外的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订立股份回购协议。本案中,《公司改制征求意见书》由申请人签署,作为真诚的意思表示,不得违反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且必须有效。因此,洪原公司根据公司与申请人同意的《关于企业重组的征求意见书》进行回购并无不当。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阳鱼泉山东宏源水产有限公司请求该公司就股权收购纠纷提起上诉并申请民事判决。[民申字第1号]第2819章


进一步阅读


案例一邱定荣、江苏扬农化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就江苏扬农化等公司股收购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查再审民事判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苏审二商审字】第1号纠纷审判监督00441]裁定如下《2003年度股东会章程》合法、有效。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因邱定荣辞职,不再担任股东会会员,并请求回购股份并支付对价和逾期利息不属实;法律依据……2003年股东大会章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计量的股和员工持有的红股视为自动消灭。“个人取得的股,由股东会按照出资额回购,转为预留股。”由于公司章程体现了公司高管和员工作为股东的本质特征,因此2003年公司章程必须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其股份内容及行权方式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2003年公司股东章程,邱定荣辞职后,其所持股份数量及补偿股份均无偿追回。对于公司购房补贴贷款,邱定荣认为股东会章程在标的物、程序、内容等方面违法、无效。内容中,他没有退出股东会,养羊协会是他的“养羊协会要求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并支付价款和利息的要求既不真实也不合法”。


案例二胡云芳与常州天安百货有限公司请求其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04民中】[362]江苏省常州市《天安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认购股份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的,公司将回购股份。何云-方某于2012年5月退休,符合天安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将发行库存股,“购买食品的条件不违反任何法律。”


案例3济南鲁联集团有限公司与张作让股权收购请求二审民事判决书【鲁01民终一号】[2387],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称“鲁联公司为保护公司股权,与其他各方合资,按照不减少资本的原则,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可以召回其股份,明确规定股东因退休、不再任职而撤回其股份的,公司将收回该股份或由其他股东接收。以上是股东大会的真实意图。公司股东和公司可以自由使用,处置公司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章程》规定,鲁联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返还资本。此举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支持。”


案例四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与上诉人李斌要求收购某公司股份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吉综民善终第194号】上诉人华电汽车出租汽车公司与上诉人李斌之间的纠纷宾,判决如下”上诉人汽车运输公司原董事长李斌在公司新一届董事会成员换届选举中落败,要求回购57股股。在担任董事长期间,另外,公司章程规定普通股股东应当持有的股份,且持有的股份符合有关规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必须请求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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